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在广大研究生中营造崇尚学术、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优良学术氛围,提高学院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水平,鼓励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交流,特制定本资助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
1.资助申请人应为我院全日制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且在校学习时间未超过基本学制规定年限。
2.申请人在校期间应学风严谨、品行端正,无任何学术失范或违法违纪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客观真实,若申请材料出现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按照研究生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追回资助金额。
3.学术论文入选不收取会务费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含研究生论坛),有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4.学术会议主题须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党史党建和学科教学论相关。
二、资助标准
1.交通费:由武汉出发至会议地点的往返旅费,包括长途汽车票、火车硬座或硬卧、动车二等座车票等。
2.住宿费:按照学校相关标准凭票报销(会议主办方报销住宿费用除外)。
3.交通费、住宿费应发生在学术交流期间,超出期间的费用不予资助。
4.每位学生每年限资助2000元。
三、资助审批及报销流程
1.研究生须凭与学术交流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报学院审批、报销。
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参加学术会议,须提交会议通知或会议主办方邀请信函、会议手册,或论文的会议录用通知书及被会议接受的相关证明、录用论文文本等。
2.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材料,由院相关领导签字同意。
3.研究生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应遵守纪律、注意安全。须于临行前一周内到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须按时返校,并于返校次日办理销假手续。不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4.受资助研究生在参加完国内学术会议返回学校后,无特殊情况应在一周内凭相关票据报销资助费用。
四、附则
1.研究生参加经学院批准的其他学术交流活动,参照本办法办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院主管领导决定或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