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沙龙第二十六期丨张守奎教授主讲财产权批判与自我实现:深化理解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视角

发布人:马克思主义学院发表时间:2022-05-29点击:

马克思主义学院讯(通讯员 杨柯鑫)5月27日晚上7点,由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及其中国化研究”青年学术创新团队和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与人类文明研究中心主办的以“财产权批判与自我实现:深化理解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视角”为主题的学术讲座在腾讯会议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特邀张守奎教授担任主讲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戴圣鹏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我院部分教师及硕博研究生近12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会上,张守奎教授从“历史唯物主义研究范式存在的问题反思”、“财产批判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一致性”、“每个人的自我实现:财产权批判的规范性基础”以及根据讲座内容谈了几点启示。首先,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范式存在的问题反思”方面,他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研究主题上的宏大叙事,过分注重体系构建。二是证成性有余、批判性不足。三是研究主题与现实具体问题相脱节。并根据这三个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分别是:一是要在深化历史唯物主义具体研究内容和彰显其批判性上下足功夫;二是要深化研究中实现历史唯物主义研究范式的转换;其次,在“财产批判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一致性”方面,他认为对私有财产及所有制的批判,在马克思的学生生涯中贯穿始终,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确立是内在一致的,且该一致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马克思对私有财产权批判破除了资本主义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以及私有制永久存在的虚假外观,不仅赋予历史唯物主义以历史性特质,还为其奠定了现实感性基础。另一方面,历史唯物主义的不断确立和巩固,也为马克思进一步批判财产权及私有制提供科学的理论根基。由此,把财产权批判不断向纵深层面推进和深化。此外,他还谈及了关于“财产权”的内涵以及马克思财产权批判的历史进程。

再次,在“每个人的自我实现:财产权批判的规范性基础”方面,他认为马克思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的规范性基础是指人的“自我实现”,即旨在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意义上的“个人自由”。他谈及了对“自由”的独特理解,认为马克思所理解的个人自由是指“有个性的个人”的自我实现,或现实的个人之生命活动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与绽放。此外,他还谈及私有财产如何限制每个人的“自我实现”,认为私有财产从以下两个方面限制个人自由。一是阻碍个人的“自我现实化”进程;二是阻碍了个人的“自我外在化”进程。

最后,张守奎教授根据讲座内容谈了几点启示。第一,从思想史的视野看,马克思的财产权批判理论在后来的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被误解成完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这启示我们,一方面,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应把财产权作为核心论题之一,充分挖掘和阐释财产权批判之于历史唯物主义生成和确立的意义。另一方面,在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批判私有财产权,并不是机械论意义上的完全否定之,而是对它进行历史性地分析和辩证地扬弃。在市场经济和资本逻辑盛行的时代,当代中国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应在切中中国现实的基础上,明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私有财产关系,批判和限制“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但保护“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第二,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批判进程与其确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进程是内在地统一的。其中的关键在于,他把近代自由主义和国民经济学对财产权的政治哲学批判以及法权批判路径,转换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或经济哲学批判路径,由此为历史唯物主义奠定了经济哲学或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存在论语境。这启示我们,历史唯物主义的真正生成语境是“经济哲学”或“政治经济学批判”,而不仅仅是先前人们认为的“哲学人类学”或“政治哲学”。第三,从当代视角看,强调马克思批判私有财产的规范性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尤其体现为,马克思对“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并非目的本身,而只是实现更高阶目的之中介和手段。在马克思的语境中,这种更高阶的目的只能是人类的解放以及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启示我们,当前我国进行的所有制改革,不论是公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确保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最终都要以能够实现人们获取更多和更大的自由为目的。

在互动环节中,张守奎教授就同学和教师提出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他以渊博的知识、言简意赅的语言,让在场师生受益匪浅。会后,戴圣鹏副教授对同学和教师的提问也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对学术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对张守奎教授的莅临表示欢迎,本次学术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审核:戴圣鹏)